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典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
拘押者能否获得
取保候审的资格,主要依赖于其自身所具备的条件。若在被
刑事拘留之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种情况,如预计将面临的刑期较短、身患严重疾病、怀有身孕或正在哺乳期等等,同时通过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也并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问题,那么他们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请求。不过,具体结果是否能得以实现,仍需根据完整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司法部门的公正裁定加以确定。若
被拘留人的现状并不符合前述法条中所规定的任何一项内容,亦或是司法机构得出结论认为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取保候审的申请很可能无法得到批准。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最终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公正裁定来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