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拥有权力依据相应条件对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施
取保候审。然而,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则须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必要向承办其
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提交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