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一律不得超出十二个月的法定时限。据此,取保候审从实行之日起计算,理论上可提前终止,但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总天数。具体天数必须依据实际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详细日期以及案件的各方面情况来进行确定。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