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重要的
刑法基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有两种情形是适用于待处理案件的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分别是可能会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这几种罪行情况,以及可能会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在这种前提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的情况。至于对于
盗窃再犯的嫌疑人是否能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需要我们具体地分析他们的
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满足上述提到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如果这个盗窃再犯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那么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们就可以考虑为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是,如果这个再犯的犯罪情节非常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且根据他的
犯罪历史和行为特点来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很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那么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们可能就无法为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是否能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全面的判断。如果这个再犯的情况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条件,我们就可以为他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如果他并不满足这些条件,我们可能就无法批准他的
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