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被
羁押期间,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下列任一特定条件: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得以独自适用的
附加刑;可能会面临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惩罚并且若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隐患;由于患上严重病症、无法独立生活,正值孕期或是有哺乳期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构成风险的情况;以及羁押期已届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通常是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执行羁押的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
证据材料及理由阐释,具体阐述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如果认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有权批准并决定施行取保候审措施,并依法开具
拘留延期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