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逾越十二个月之期。若在这段时间内,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相关流程未曾间断,同时并无发现有不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情况时,待到取保候审期限胜利结束之际,理应解除了取保候审保护。待到取保候审权限终止之后,被取保人应重获自由。然而,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相关工作中发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至而案件仍未审结完毕,那么可能会继续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例如
拘留。然而,这一切都需根据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因此,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是否会再次面临拘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若案件尚需进一步侦查或审理,并且满足
拘留的条件,那么可能会依法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拘留措施。反之,若案件已经审结完毕且无需继续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便应当
解除取保候审,不再实施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