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关于
盗窃犯罪行为的
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允许累积计算,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涉案事件的实际情况与情节特征。若存在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且每一次的
盗窃金额均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相关规定,那么就有可能将
多次盗窃所获得的财产总价值进行累计以此来判断其是否构成了"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者"
数额特别巨大"的
犯罪情形。然而,如果在多次盗窃中所获取的财产总额中还包括了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部分,那么在进行累加计算时,我们应该将这些金额予以剔除,仅对那些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金额进行计算。因此,可以明确地说,盗窃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确实是可以累积计算的,但是必须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标准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