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若嫌犯可能犯下
管制罪行或是
拘役罪行,或者可能接受独立执行的附属
刑法处罚,抑或面对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刑罚且实施了
保释不会给社会带来额外危险时,便可考虑申请进行保释防范措施。倘若某位嫌犯(假设称其为“败毒者”)的行为已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理论上是有申请获得保释防范措施的可能性的。然而,是否能获得批准保释防范措施,还需进一步斟酌具体案情,包括败毒者的行为性质、
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可供参考等诸多因素。若败毒者的行为严重到可能构成
犯罪并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那么他可能并不符合获得保释防范措施的条件。因此,能否获得保释防范措施,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