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相关条款的规定,
拘役乃属可能判决的惩处范围之内。若
涉嫌犯罪者或被告在符合取保候审其他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例如其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等情况下,那么是有资格向
司法机关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因此,对于遭受三个月拘役
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便可依法
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