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了
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倘若在取保候审的这段时间内并未出现对相关调查过程、
起诉流程以及审判环节产生任何影响的因素,并且发现
犯罪嫌疑人并不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应当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当解除取保候审的步骤完成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也会被予以释放。然而,关于所谓的“
案底”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一旦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两种特定的法律措施,就必须立即告知被采取上述措施的人士及相关部门。这就意味着,只要完成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便会恢复自由,同时也要将这一信息即时告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及其相关部门。因此,在取保候审结束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理所当然地应该在解除取保候审后得到释放,而其是否会留下案底则要视乎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处理结果来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