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若确有个人对他人在信息网络环境中进行
犯罪行为有所了解,却仍为其实施
犯罪的行为提供技术性支持或是协助,并且这种情形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地步,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已构成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当涉及到的金额高达1000万元时,这往往会被视为情节相当严重的情况。根据该法律条款,如果某个人因为犯下这个
罪名,可能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并且还需另外附加
罚金的处罚。如果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行为,那么就应该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的犯罪
法规,那么将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法规进行定罪处罚。因此,对于涉及金额高达1000万元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还需另外附加罚金的处罚。具体的
刑罚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官的裁量权来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