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法律规定,审批适用
保释措施(简称“取保候审”)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我国的审判机构——人
民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手中。此项条款明确列举出以下四类情况,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申请获得保释待遇。然而,此法律条文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
被拘留起至获得保释间的具体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实际上,该项决定将视具体案情而定,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性质、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其是否有悔过表现等诸多因素。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法律条款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公安机关认为实施保释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那么他们便有权提出保释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