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要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被他人加以利用来进行
犯罪活动;
其次,行为人所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必须针对的是信息网络;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程度。然而,仅仅通过拨打电话核实地址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判定其是否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行为动机以及行为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深入分析。如果行为人拨打电话核实地址的目的并非为了提供其他形式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而是出于其他非
犯罪性的目的,那么就可以排除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可能性。反之,如果行为人拨打电话核实地址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其他形式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并且这些支持或者协助被用于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中,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活动没有任何关联性,那么就不会构成该
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