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犯或被告人实施的
传唤行为过程中,主要包含以下六大关键环节:
首先,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
民法院在根据相关法定程序作出决断之后,分别负责向
当事人及其相关单位进行通知;
其次,在此过程当中务必签订明确的取保候审协定,以确定相关人员各自的权益及应尽的义务;再者,根据该协议的具体内容,本人需按期缴纳相应数额的
保证金或提供合适的保
证人作为经济保障;接下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执行机关可能会视案情发展之势,定期或者适时的传召当事人,以便其赶赴特定场所接受调查或受询;
最后,当被传召的当事人根据义务遵循相关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时,将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调查或者询问,同时,在取保候审期满之际,执行机关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并同时通知当事人及其相关单位。必须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而
监视居住则不宜超逾6个月。在这两个阶段,都不能松懈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判工作。一旦察觉当事人无须承担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执行机关应对此情况迅速解除并通知当事人及其各关联方组织。综上所述,取保候审传唤流程乃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接受必需的调查和询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