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申请取保候审的前提需满足可能判处的
刑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当事人的人身健康状况及已被
羁押的期限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倘若一个公民在过去的十年间曾经历过取保候审,这并不代表其当下无法再次提出此类请求。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具体的案件实际情况进
行权衡。举例来说,若该人士在过去十年中因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而顺利获准取保候审,那么在十年后再度申请取保候审时,便需要重新审视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例如,假设他目前所面临的刑罚相对较轻,或者其身体状况、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那么他仍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标准。然而,如果他在十年前之所以能获得取保候审,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但如今这些情况已经不再存在,或者他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威胁,那么他可能就不再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总而言之,能否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必须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的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考量。因此,即使某人在过去十年里曾经历过取保候审,只要他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然有机会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