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法律明文规定,批准进行取保候审的期限最多不得超出长达十二个月之久。因此,在涉及
轻伤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之后,他们最长可以预期在十二个月之内等待案件的下一步处理程序。倘若在此期间,司法机关发现该案件的法律责任不应再予追究或者取保候审的时限已经届至期满,应当立即解除对上述人员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