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
刑事案件进行
立案处理之后,尽管已开始进入司法追诉程序,但只要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上述条款中所描述的各类情况之一,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仍可依法依据此款法律精神,决定为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因此,在
刑事立案之后,确实具备相应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