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帮信罪中主观明知程度的判定依据,即
行为人是否明确理解及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活动,同时为其实施这一
犯罪行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倘若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并处以
罚金或者单独罚款。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情况,则会对该单位进行罚金
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若以上述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