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身系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将独立适用
附加刑者;或若他面临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期,而采取
取保候审举措又不会导致其自身及周边社会人士出现重大安全风险者;抑或是患病情形较重、生活无法自理、已怀有身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形成重大社会安全风险者,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该案尚未办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之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均可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此外,依据本法典第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对取保候审之期限实施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之限制。在此期间,对案件的调查、
起诉与审理工作须保持连续,不得中止。倘若发现不应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因此,针对
盗窃嫌疑犯的取保候审事宜,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所述的
取保候审条件。如若
符合条件,则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严格遵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