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所设定的最长期限不可逾越十二个月。倘若在这段时期内,
侦查机关发现不应对
当事人实施
刑事追诉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告结束时,应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这就说明,一旦取保候审期满且不再有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出现,应该依法
解除取保候审,而非继续予以
羁押。因此,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不应再对当事人进行拘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