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
强制措施,赋予了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暂停接受
羁押,等待司法裁决的权利。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需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定条件:
1.涉嫌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轻度
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2.涉嫌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重度刑事处罚,但经取保候审后,其所面临的社会危害明显降低者;
3.身患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此情况下,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其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将显著降低;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继续进行取证工作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些特定对象的取保候审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