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下简称“
刑诉法”)第79条之规定,被依法批准
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均为12个月。若在此期间内,侦査、
起诉及审理工作进行有序并且尚未出现不应作为
刑事指控论处事项,或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期限尚未届满,则应继续遵循相关
法规,不得解除已获批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若已历经两次取保候审,然而案件尚处于侦查、起诉及审理过程之中,且未发现不应作为刑事指控论处事项,或
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则应继续维持原有的取保候审状态。当取保候审
期限届满时,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关联单位发出通知。若案件已完成全部侦查、起诉及审理流程,且发现应追究
刑事责任,则有可能需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
拘留。拘留通常是在
侦查阶段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在正式审判前彻底接受调査和审查。总而言之,是否实施拘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细节和法律程序的推进状况。如果案件尚处于侦查、起诉及审理过程之中,且未发现不应作为刑事指控论处事项,或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则应继续实行取保候审,而非拘留;反之若案件已完成全部侦查、起诉及审理流程,且发现应追究刑事责任,则可能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