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必定要求当日前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基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个体状况选择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若决定实行取保候审制度,则可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和执行。此项法律条款并未严格规定取保候审必须于当日完成,因此,是否有必要在当日前往相关机构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应视具体案件情况及相关机构的工作安排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