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明确规范,如有人在知晓他人已通过信息网络展开
违法活动之后,仍因某种动机为其提供例如支付结算等实际性的援助,无论这个行为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将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涉及的支付宝交易流水高达20万元人民币,则很可能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原因在于较高额的流水往往预示着违规者所涉及的资金规模也相当庞大,从而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也相应增大。至于具体的
量刑标准,需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包括被告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存在
自首或
立功等减轻情节。若被告人的行为确实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
罚金或单
处罚金的惩罚。然而,具体的
量刑还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被告人的
犯罪动机、犯罪手法、犯罪后果以及是否有悔过表现等等。若法院判定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
罪名,则可能会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和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