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保释及监视居留措施均设有法定最长期限,保释期上限为12个月,监视居留期则为6个月。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仍需继续进行案件的调查、
起诉与审理工作,不得因保释或监视居留而停止相关程序。若经审查后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保释、监视居留期限已届满,应立即解除保释、监视居留措施,并向被
保释人、监视居留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