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取保候审并经审查不予
起诉时,所产生的法律效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到期后,相关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立即解除对其作出的取保候审;
其次,若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应再进行
刑事追责,同样应该依规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在结束取保候审之后,被取保候审者将重获自由,无需继续承受任何形式的人身限制。与此同时,相关的执法机构亦会收到关于解除了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