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及所需相关材料应提交至负责该案侦办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因此,
犯罪嫌疑人或其
辩护律师应当向公安机关呈交取保候审申请以及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或
保证金的
担保文书、个人健康情况报告、对
社会危害性的评估等资料。公安机关在完成对上述材料的审核之后,若认定符合相关要求,便可依法行使职权,采取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