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人身保护令的实施首先是由公安部门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都有权对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
保释候审。这一条例清晰地指明了,
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是由公安部门来执行的。因此,当某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所有要求后,其首要步骤应该是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