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定,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下列任一情形,则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发生的;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最后,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在开庭前能否办理取保候审,需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看其是否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若
符合条件,相关司法机构便可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