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申请
取保候审之后尚未收到
传票,其原因或许在于司法机构在此过程中的运行存在一定的延迟或失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法定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均不得停止进行。倘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将此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员及相关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取保候审者可向负责办理取保候审事宜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询案件进展状况,请求尽快解除取保候审并获取相应的通知文件。如若长时间未接获任何通知,被取保候审者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请求法院介入调查并作出妥善处理。与此同时,被取保候审者亦可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
律师以获取恰当的法律建议,从而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