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规定,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限归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所以,针对外地就医的特殊情形,仍然是这三个司法机关掌握着最终的判断权。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体弱多病需转往他地求医问药,则应主动向行使取保候审权力的相应司法机关提交申请,并由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