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以下几种涉嫌
犯罪情节轻微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再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
最后是在
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情形并无明确的“几年”时间限制,而是要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是否适合采取取保候审并非仅取决于时间因素,而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评估。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不存在其他法律明文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