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犯罪嫌犯、被告可独自或通过
代理、直属
家属提出
取保候审之申请。若犯罪嫌疑犯、被告身体欠佳或其它原因为难亲自提交申请时,则由其辩护之
律师代为提交申请亦可。公安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之申请后,应根据案件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取保候审之措施。若决定采纳取保候审,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