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于是否能够实施
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次数限制。此项条款仅仅是例举出了各种适用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形,且需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落实。据此,只要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之下,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利益的潜在风险,均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