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规定了
取保候审所需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所述:
1.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将其独立适用
附加刑;
2.犯罪嫌疑人身处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情况下,而且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3.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同样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监外执行所需具备的条件也有所明确,具体如下所述: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
保外就医治疗;
2.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无法自理,如果适用
暂予监外执行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外执行,都充分考虑到了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的特殊需求,以及对于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关照。然而,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即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而监外执行则主要适用于执行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