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这一类
犯罪,可以适用不
起诉处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
行为人如果无法被证实知晓他人是通过使用信息网络这个平台来进行犯罪活动;
其次,如果被告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并未达到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尚未达到了法定的入罪门槛标准;再者,若被告人存在
自首或
立功行为等法定的应当予以从轻、减轻甚至于免除
处罚的情节时,检察机关也有可能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如果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显得轻微,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判处相应
刑罚或者可以依法被免予
刑事处罚的话,也是可以适用不起诉处理的;
最后,如果被告人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出现,那么检察机关同样有权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不起诉的决定往往是由检察机关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作出的,而在法院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也会充分考虑到检察机关所提出的不起诉建议。当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并不符合
提起公诉的条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情形时,就有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