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在其期限上最长不能超出12个月这个时间节点。若在此期间内,各类侦查、
起诉及审判程序中的工作进程未遭任何打断,且尚未出现不应追究相关人员
刑事责任的情形,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尚未来临之际,应当让已取得取保候审资格的涉案人员继续等待该过程的完成。唯有在取保候审之期限正式抵达或者在查证有无不应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情节时,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方能适时解除已启动的取保候审制度,同时向相关的涉案人员和关联单位发出通知。因此,被取保候审人员的释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取保候审期限是否已经到期以及案件的具体发展状况。若期限已到而无其他
解除取保候审的合理原因,则应将被取保候审人员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