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取保候审和
批准逮捕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通常也被称为
保释,是由法院或检察官对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流放,要求他们向法院提交
保证金或人质,以
保证其不再逃避法院的调查、检方的
起诉和审判,以及随时出庭的承诺。而批准逮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批捕”,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逮捕强制措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不能停止。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然而,该法条并未直接规定取保候审是否会导致批准逮捕,但从法条的精神实质来看,取保候审与批准逮捕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强制措施,是否需要批准逮捕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的适用。如果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需要逮捕的情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因此,取保候审并不代表一定会被批准逮捕,是否需要批准逮捕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若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