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取保候审的罪犯,其所享有的权利范围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将不允许停止针对案件的全面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活动。假如至执行期满之际,仍未寻获足以证明被告需接受
刑事追责的有力
证据,或者取保候审期已届满,则须立即终止对被告的取保候审。在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必须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尽管此项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在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有可能
被拘留,但从其规定内容来看,取保候审实际上是一种非
羁押性质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无需被拘留的前提下,能够接受侦查、起诉与审判。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未出现任何违反
取保候审条件的行为,那么他们通常不会面临
拘留的风险。然而,倘若出现了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现不应追究被告
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被告的取保候审资格就有可能被取消,并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其中也包括拘留。因此,虽然取保候审本身并非拘留,但最终是否会面临拘留,还需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而定。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那么一般来说是不会被拘留的;反之,如果违反了规定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取保候审资格就有可能被取消,甚至可能面临拘留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