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取保候审的
传唤流程,通常情况下会包含如下六大环节:
首先是“通知”阶段,即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在决定采取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必须向被取保候审者以及相关单位发出正式通知;
其次是“签订协议”环节,即被取保候审者需与执行机关签署一份详尽的取保候审协议,以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接下来是“执行”环节,即由执行机关严格依照协议约定,实施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例如提供
保证金或寻找保
证人等;
然后是“传唤”环节,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若有必要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传唤,则执行机关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最后是“期限管理”环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且在此期间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工作;而当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时,执行机关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者及其相关单位发送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