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那些被认为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者,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以及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也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然而,关于异地案件能否在本地进行取保候审,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并且在本地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时,才能够在当地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如果无法达到这些条件或者在本地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带来社会风险的话,则无法在本地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异地案件能否在本地进行取保候审,这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来最终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