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相关条款,即第六十七条所规定,倘若在
羁押期限已至、案件尚未结束之际,仍然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话,此时此种情况亦可得到法律的许可和支持。因此,若罪犯或者被告人所面临的羁押期限已经达到上限,但是其关联的案件并未彻底解决完毕,并且该人员还符合其他的
取保候审条件,那么依法申请进行取保候审无疑是具有可行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