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为确保
犯罪嫌疑人员或者遭受含冤被告人们在特定环境之下依旧能如常工作与生活,同时又能避免其逃避
刑事追责而设立的一项管控力强的法律制度。依据此法案第79款之说明,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应超越整整12个月。假设在这段时间内,取保候审措施始终得以维持并拘捕预备侦查、
起诉以及案件审理等相关环节不仅未曾间断,而且也未发现到任何剥夺应受刑事追究之情事存在,抑或是
取保候审期限尚未达到终点,那么再次
传唤便属于正常的法律程序。然而,若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到期,或者发现到不应再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则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拘捕预备侦查、起诉以及案件审理等相关环节出现了中断现象,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那么再次传唤就可能显得不合时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总而言之,对于取保候审再次传唤的情况,我们需要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进行判断。若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或者不应再进行刑事追究,则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反之,若拘捕预备侦查、起诉以及案件审理等相关环节未曾间断,并且无其他
违法情况,那么再次传唤便是正常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