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乃一项
刑事强制性措施,其所适应之对象为可能面临管束、拘禁或单独适用
罚金刑之
犯罪嫌疑者与被告,亦或是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且采纳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之犯罪嫌疑者与被告,以及其他特定情形。取保候审之执
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若某犯罪嫌疑者或被告获得取保候审,则通常表明其未遭
逮捕,得以继续在社会中生存与工作。然而,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代表其必定出席审判。审判期间是否出庭需视诸多因素而定,如案件之具体状况、被告之
刑事责任、是否拥有
辩护律师等。若被告被要求出庭,则须严格遵循法庭规定,准时出席。若被告被判定无罪或免于
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或许将被解除。反之,若被告被判定有罪,取保候审可能会被撤销,被告也可能需要入狱服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被告被
判缓刑,其可能无需立即入狱,只需在一段时间内遵守特定条件即可。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环,但审判期间是否出庭仍需依案件之具体情况及法院之裁决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