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界定,适用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不
起诉条件多数情况下包含有但不仅限于以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
行为人必须主动向公安机关
投案自首,并对自身所犯下的
犯罪事实进行全面且真实的交代;
其次,行为人需积极地
赔偿受害者的
经济损失,并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再次,行为人若能展现出
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
犯罪行为,并且经过调查证实其所言属实;
最后,行为人的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未曾导致严重的后果产生。然而,具体是否能够适用不
起诉,还需要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所行使的裁量权。若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未能明确规定不起诉的具体条件,则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与不起诉相关的规定进行判断。反之,若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照该条款进行深入剖析。在此法条中,尚未明确规定不起诉的具体条件,故而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