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实行取保候审措施。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对于
醉酒驾驶案件是否允许实行取保候审制度。
醉酒驾车是我国
刑法中所定义的
危险驾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醉酒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将面临
拘役及
罚金的严厉惩罚。若醉酒驾驶行为已构成
犯罪,并且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那么根据前述法律条款(一)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考虑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若法院判定醉酒驾驶行为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或者存在其他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则可能会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然而,若醉酒驾驶行为引发了严重后果,例如导致
人员伤亡或重大
财产损失等,法院可能会认定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而决定不予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关于醉酒驾驶案件是否能够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需视具体案情与法院的判断而定,无法简单地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