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执行取保候审的权力是赋予给公安机关的,而并非由受害方通过书写申请书的方式直接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的规定,只有对于涉嫌犯有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会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且此权力仅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实行。假如符合本条款所规定的某种情形,则可以依法批准实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