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举措的
适用范围囊括了两种特定情境:或是存在可能对其适用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之可能性的情况;再者则是已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便可避免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未明确排除
缓刑期结束之后的人员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然而,
缓刑作为一种
刑罚执行方式,意味着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判定有罪,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法院判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暂时停止执行。倘若缓刑
期限届满之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或审判,并且满足取保候审所需的其他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从理论角度来看,他们是具备
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与
司法机关的判断进行综合考虑。若缓刑期结束之后的人员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且司法机关认为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风险,那么他们是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