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阶段结束后,若被取保候审人员已无须再承担
刑事责任,抑或是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期满,那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应适时地解除了该名取保候审人员的
强制措施。在这之后,假使该名被取保候审人员需要被收监,那么,公安机关就需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实施强制性的监管措施,例如
拘留或者
逮捕等。在收监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员将会被送至看守所,等待着法庭的审判或者是执行
刑罚。当看守所接收到被收监人员时,他们会进行必要的身份登记及安全检查工作。如果被收监人员还有尚未解决的
民事或者
行政案件,看守所可能会向相关的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发出通知。最后,被收监人员将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接受相应的法律程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的期限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和六个月,并且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工作不得间断。一旦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员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是期限已经到期,就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同时也需要通知到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当事人及其相关单位。这一规定为
取保候审后的收监流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