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诉讼制度,允许特定类型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获得暂时释放、不必
拘留在看守所之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法规,以下几类涉嫌
违法行为之人可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处以
管制、
拘役或者选择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但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存在严重健康问题、无法自我照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者怀孕期以及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样只要其取保候审不会带来社会危害,就可以获得采取此类
强制措施的许可;
4.已经依法被
限制人身自由,但审讯期限过后、案情仍然未得到完结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此时也需要采取必要的取保候审来保障两方面权益。取保候审的执行与否及其程度,都要基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作最终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满足上述条件之一,那么他们可以申请进行取保候审。这种方式意味着他们有机会待在家中等候法院的判决,而非困于看守所内。但请注意,尽管享受了取保候审的待遇,案件仍然会继续进行审理。对于这类人员,他们依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随时回应调查机构的召唤,不得逃避侦查等。若出现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取保候审被取消,进而重新被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